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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璐、王何芮 :运河知识丨明代运河上的巡河御史

发表日期:2023-02-25  作者:  点击:[]

       大运河是世界历史上线路最长、开凿时间最早的人工运河,从先秦到明清,两千余年间,大运河从区域性运河逐渐发展为沟通南北的全国性运河,成为连接北方政治中心与南方经济中心的交通线,更成为古代王朝赖以生存的生命线。正因如此,历代王朝对运河的管理都不曾松懈,到了明清时期,运河管理制度更趋完善,运河之上人员众多、机构庞杂。为了更好地监察运河官员,维护运河秩序,明中央也时常派出监察御史于河道之上往来巡视,对河道管理、漕粮运输和钞关收税等工作进行专项监督,这就是明代的巡河御史。

       明朝建立后,明太祖朱元璋十分重视对官员的监督和管理。在经历了一系列尝试与革新之后,他将都察院监察御史扩充为十三道一百一十人,负责纠弹百官,澄清吏治,维护风纪法度,因而御史又称“风宪”。明政府每年从监察御史中轮选出部分人员出外巡视,并根据巡查事务的不同冠以不同的名称,如巡视仓场的称为“巡仓御史”、巡视草场的称为“巡青御史”,巡河御史就是外出巡视运河等河道相关事务的专差御史。巡河御史职权涉及运河漕运、河道、钞关、荒政等众多方面,是明代河道管理系统中的一个重要角色,也是窥视明代政治、经济、社会等问题的一个窗口。

巡河御史的设置沿革

       运河作为古代王朝重要的经济命脉,统治者对其给予了很高的关注。明朝从永乐帝迁都北京之后,政治中心远离经济中心,为保障北方尤其是京城的物资供应,对元朝的大运河进行了扩建和修缮。但运河贯通后不久,便因管理不善出现“河道奔溃,壅溢数省”的现象[雷礼:《国朝列卿纪》卷102,《明代传记丛刊》第38册,台北:明文书局,1991年,第552],严重影响了运河功能的正常发挥。为了改变这种情况,永乐十五年(1417年)开始,政府一方面派遣官员治理河道,另一方面则令监察御史和锦衣卫往来运河之上巡视,巡河御史的雏形出现。

       从正统年间开始,巡河御史进入了一个发展完善的时期。这期间,巡河御史时常被取代或罢革,但不久又恢复派遣,人数也有增有减,不断反复。成化七年(1471年),运河的淤塞严重,宪宗皇帝任命王恕总理河道主持疏浚。王恕在考察运河官制之后,呈上《乞罢巡河管泉等项官员奏状》疏,对运河上的官员设置进行了调整:“分河道为三节,北自通州至徳州,南自沛县至仪真各属郎中一员,中自徳州至济宁属山东按察司官一员,又以侍郎一员总理,罢主事、御史”[申时行:《大明会典》卷198《工部十八》,《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792册,第369],巡河御史一职也被免除。但从史料中看,王恕的改革成果并未持续多久,不久后巡河御史就再次出现在运河之上。

       作为沟通南北的大动脉,运河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且不论运河上运载的各种物资,仅河道修浚一项就涉及大量钱款和官员。将如此重要的工程完全交给外官打理而不加以监察,统治者自然是不放心的,因此巡河御史“虽建言裁革,诏旨频颁,而添设如旧”[黄训:《名臣经济录》卷22《户部》,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第443册,第432]

       但与此同时,巡河御史的职责又与巡盐、巡漕、巡关、捕盗、操江等御史有很大的重合,因而一旦政府财政稍有不支或是运河不出问题,就成为首先被裁革的对象。到万历后期,随着神宗怠政情况愈加严重,官员缺额现象普遍存在,额定一百一十员的监察御史也缺员大半,这种背景下,虽有官员屡次上书请求重设巡河御史一职,但是多不了了之,巡河御史最终消逝在历史长河之中。

巡河御史的主要职责

       巡河御史官阶虽只有正七品,位居总督河道、总理漕运之下,但由于其口含天宪,可以直达天听,因此对于有管河之责的府、州、县各级官员均有监察之责,理论上的权力是很大的。简单概括,其职责主要体现在监管河道、灾民善后和维护治安三个方面。

       巡河御史本就针对河道而设,因而管理河道一直是其主要职责,其对河道的管理主要从监督修浚河道、督察钱粮、整饬风纪、查禁走私和惩办违例官员几个方面进行。明政府对巡河御史禁治豪强,革除奸弊,维持运河正常运转是抱有很高期望的,但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种种原因的限制,实际达到的效果却十分有限。

       如明廷规定:“马快船不许附带私盐客货,若于关文外多索一夫一军及分关前驱逼取钱物者,巡河御史、按察司官将随从人役并附船各商拿问,民解口外,军发边卫,盐货入官”[申时行:《大明会典》卷149《兵部三十二》,《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792册,第541]”,但现实情况中,巡河御史对此类现象往往无可奈何,“勋戚、内官、权势之家奏讨开中盐利,驾马快官船,多至二三百艘,于长芦等处满载南行,张揭钦赐黄旗,虽有巡盐、巡河等官,莫敢谁何”[《明宪宗实录》卷260,成化二十一年春正月己丑,台北“中研院”史语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4409],这些人打着皇家的旗号假公济私,在运河之上横行霸道,巡河御史也难以约束。

       监管河道官员和运河事务是巡河御史的主要职责,但特殊情况下,巡河御史还需要兼理灾民善后和维护地方治安的工作。巡河御史对灾民的善后直接目的并不是控制灾荒或是救助饥民,而是为了防止灾民聚集闹事或者灾民死后尸体聚集产生疫病,影响运河的正常运行。同样,维护治安也并非巡河御史分内之事,但为了保证运河、漕运的正常通行,巡河御史参与缉捕盗贼和维护治安也常见于史料之中。

巡河御史的功效和缺陷

       从巡河御史发挥的作用来看,它的存在首先弥补了河道管理系统的缺陷。巡河御史作为监察官品级不高但却代表中央,在皇权的加持下对河道相关的一应官员均能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其次,巡河御史的存在对于一些中小型河道工程的建设来说十分有利,其存在对参与工程的官员百姓来说是一种来极大地激励,也便于筹措钱粮,提高工作效率。最后,巡河御史维护了河道的正常运行秩序,为兼理河道事务的地方基层官吏提供了独立于地方管理体系之外的权威保障。

       不可否认,巡河御史在明代河道管理体系中发挥了独特的功效,但是也应该看到,这些功效难以掩盖其存在的致命缺陷。其一,职责的可替代性强,致使其地位不稳定,容易被取代,难以有显著作为。其二,随着河道上总漕、总河相继出现,职责上他们总览一切漕运、河道相关事务,巡河御史身份定位逐渐由监察官员向监察、行政结合转变,变成总河、总漕领导下的河道管理系统中的中层官僚,致使其作为御史的本职工作——监察受到极大限制,局限性不断增强。其三,运河之上复杂的利益纠缠,使得巡河御史的职权发挥受到极大限制。最后,巡河御史权力缺乏监督,部分巡河御史贪污受贿、行为不端,败坏御史形象和官场风气,加速其消亡。

       明代,巡河御史的设立在一定条件下,确实发挥了独有的效果,促进了河道系统的正常运行。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和限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巡河御史不得不根据现实需要不断调整职能。这种调整表面上是由于运河之上官员群体的特殊性、复杂性导致的巡河御史局限性不断增强,实际上则是明代皇权与臣权之间矛盾的具体体现,也是明代制度体制运行逻辑之下不可避免的发展路径。因此,当运河为国家服务占上风时,巡河御史尚能够凭借皇权加持较好的发挥其职能,一旦运河成为为皇权服务的皇家河道,或者说皇权的需求超过了河道的公共属性,巡河御史便陷入两难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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