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助于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促进乡村振兴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强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涉及各方面利益重大调整,必须审慎稳妥推进。收益分配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核心内容,需要积极探索,建立一套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兼顾各方利益、可持续的收益分配机制。
一、我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的做法与成效
(一)调节金主要按成交价款收取,多采取分级累进型方式
省内试点地区主要按成交价款的一定比例,而非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收取调节金,大多采用分级累进型的方法,多采用20%、30%、40%三级累进的比例。
(二)商服用地调节金比例高于工矿仓储用地
商服用地的调节金征收比例在15%-30%之间,而工矿仓储用地的调节金征收比例在5%-20%之间,商服用地高于工矿仓储用地。
(三)入市净收益多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公共支出
入市净收益主要用于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居民民生项目和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等支出,进而保障农民生活质量,提升农民生活水平。
(四)入市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初步建立入市收益分配制度
试点地区制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和调节金征收及使用办法,开展了入市地块的摸底调查,启动了村庄规划编制工作,通过入市盘活了集体存量土地资产,增强了农村产业发展用地保障能力,提高了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完善我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的对策建议
(一)大力推进入市成本核算规范化管理
参考《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技术指引》中的技术指引,逐步规范入市成本核算管理。入市成本核算中,各项费用应以其客观水平为依据测算;在集体土地市场发育尚不完善的过渡期,注重借鉴区域内国有土地的相关费用水平或标准。
(二)以促进共同富裕、乡村振兴为导向合理确定调节金征收比例
为促进共同富裕、推动乡村振兴,建议主要按出让价款的一定比例收取调节金。对商服用地设定相对较高的征收比例,对工矿仓储用地设定相对较低的征收比例。在收取类别划分上,建议主要考虑充分体现差异化原则的分类比例型或分级累进型。
(三)以促进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引导净收益科学分配
以促进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保障村民长远生计为原则合理引导净收益的科学分配,避免“分光吃光”。借鉴省内外试点经验,应确保净收益用作集体积累(集体公积金、公益金等)的比例不低于80%。
(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
加快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租赁、转让、转租、抵押等流转行为提供科学合理的指导价格。参考出让底价评估模式,结合基准地价评估成果,参照区域综合土地开发成本和收益标准,委托评估机构完成入市地块底价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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