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建立高水平市场经济体系、促进土地、资本、人才等要素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平等交换,在农村必须深化改革,形成与此相适应的产权制度。目前,宅基地是农村最后一类归属不清、权能不完整、制度不明确的集体资产。宅基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要重新审视宅基地制度改革既有的改革思路、逻辑与内容,需要对宅基地制度的形成历史、现状、存在问题进行深入全面分析,澄清对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模糊认识,以破解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难题。
宅基地制度改革,应适应建立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总要求。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精神,中央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以不重新分配宅基地,不大面积调整宅基地,不新增宅基地面积,不造成农村新的不稳定为原则,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宅基地制度。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可行路径是: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确权登记,锁死总量,盘活存量,鼓励复垦。
01 尊重历史
在新中国成立前,农民的宅基地是祖传的私有财产;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农村实行私有财产制度,一九五四年宪法明确,保护农民的私有财产。宅基地本来是农民家庭所有的,后来通过政策调整改变宅基地的所有制,由农民私有变为集体所有。根据现行法律,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不是虚无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所有,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是村委会所有,不是村民所有。应正确认识成员与集体的关系,先有个体,后有集体,没有成员构不成集体。
02 承认现实
农民群众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状况基本是满意的,没有农民因宅基地问题无处可居,也没有因宅基地问题出现大范围的社会不稳定,在农村并未形成改变宅基地现状的迫切要求。宅基地制度的问题核心在于宅基地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能不完整,没有市场调节机制,缺少退出激励,与建立高水平市场经济体系的目标相违背,也不利于形成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在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一户多宅”是个别现象,是多种原因造成的;法律不溯及既往,不可以用现在的标准衡量农户传承的宅基地面积的大小。对农村宅基地的占有、使用现状,农民没意见的就予以认可,不引发新的矛盾。
03 确权登记
宅基地制度改革,首先应在法律上明确宅基地的产权关系,按照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要求,对农户的宅基地通过登记予以确权赋能,奠定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制度基础。在确权过程中,应确权到农户,做实农户对宅基地的财产权利,并为农民颁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产权证书,以此在农村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的不动产产权制度。
04 锁死总量
基于国家人口增长与耕地保护的需求,必然需要强化政府对土地用途的管理权,以此对农村宅基地总量进行限制,随着农村人口进城而增加的农村闲置宅基地,也为缓解农村宅基地供需矛盾提供了内生解决路径,使宅基地总量控制能够得以有效实现。在总量控制的背景下,不能授权乡镇政府宅基地审批权,不能为某些人群在农村获得宅基地开政策口子,这些将侵犯农民的宅基地所有权,也会产生新的不公平问题。
05 盘活存量
随着农村人口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农村原有人口向城镇转移,一方面增加了农村闲置宅基地数量,另一方面减少了农村内部宅基地转让需求。客观上要求扩大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范围和主体,建立宅基地市场化退出、配置机制,既可以有效激活宅基地使用权,满足不同农户家庭人口变化对宅基地的需求,也能激发乡村振兴的内在活力,促进宅基地资源的节约集约使用。
06 鼓励复垦
对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长期闲置的,在产权归属不变的前提下,通过以奖代补、市场化的方式,鼓励予以复垦。复垦增加的耕地指标,可以同等数量增加当地建设用地指标;增加的指标可以在指定市场上市交易,获得指标者才可以在土地市场上参与建设用地的投标。
黄延信
农业农村部原巡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