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宅基地制度改革目前应特别关注以下几个关系,即国家目标与农民集体发展目标、农村保护和发展建设目标、农民住房权益单一和多元转变。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在处理、把握和关注上述关系时均面临着特定的坚守与创新。
01 国家目标与农民集体发展目标的把握
国家层面,宅基地制度改革关注的是长期的、整体的发展,强调的是土地要素配置和利用方式改变。这将从两方面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一是有利于新农村建设,鼓励返乡回乡创业,稳定就业。二是促进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拉动消费。
农村集体层面,宅基地制度改革关注的是局部的、个体的发展,强调的是土地和住房价值显化、权益保护。具体从两方面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一是对农民财产权益保护,促进自由迁移;二是集体资产权益实现,促进产业兴旺。两者有共同点、也有区别,实际中不可偏颇,要善于把握和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
宅基地制度改革对国家需求和农民集体需求的平衡,应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权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应创新农村建设用地适度合理利用体制机制和农村建设用地市场有效配置体制机制。
02 农村保护和发展建设目标关系处理
农村保护和发展建设目标的关系,具体是两个关系。一是把握农村建设与保护的关系,二是把握村民居住生活与生产的关系。江西余江的宅基地制度改革通过“一改促六化”(农村发展现代化、基础设施标准化、公共服务均等化、村庄面貌靓丽化、转移人口市民化、农村治理规范化),平衡了农村建设与保护的关系。浙江义乌的“农村有机更新”模式,在有条件的村镇,对新村进行整体规划,规划生活用房和生产用房,生活用房竞价择位取得,用每户结余的土地建房作为生产用房、用于出租,解决村民居住生活和生产的关系。
宅基地制度改革对农村保护与建设发展目标关系的处理,应坚守农村还是农村,坚守农村的特色、农村的风貌。但也应有创新,要建设新型的农村,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因此,宅基地制度改革不是孤立的,应该是农村改革以及城乡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03 农民住房权益从单一到多元转变的关注
农民住房的功能从简单转变为复杂、单一转变为多元,从基本需求为主转变为以发展需求为主。对此,理解一是住房属性,住房不仅有居住属性,还有投资属性、经济属性。理解二是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可以有偿取得。
宅基地制度改革对农民住房权益从单一到多元转变的关注,应坚守住房权益保障,并特别关注农村的低收入群体、老年人群体、外来务工人员等。应创新居住权、宅基地资格权探索,亟待解决的是如何明确权利取得和确定,如何实现权利分割和流转,涉及流转范围、主体等。
(作者吕萍系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